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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2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樊在海与刘金虎、张培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在海,刘金虎,张培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584号申请人执行人:樊在海,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刘金虎,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张培灿,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执行樊在海与刘金虎、张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燕审 判 员  程志猛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许嘉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