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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民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南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福民村松元围村新围三巷4号一楼。法定代表人:杨定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圣茗,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广培社区木头湖宝湖工业区扬宇五金加工厂第二栋。法定代表人:陈周秋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钧,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唐早,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南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查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扬宇五金加工厂与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工程项目约定以及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方面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深圳市南国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80元和上诉人扬宇富机械制造(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余 杰审判员 杨荣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 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