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杜金法、肖招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金法,肖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64号申请执行人:杜金法,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泉州市洛江区,现住泉州市。被执行人:肖招德,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杜金法与被执行人肖招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金法因被执行人肖招德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肖招德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肖招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许明远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