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胡某1、胡某2等与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胡某1,胡某2,莫某1,秦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14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莫秀平,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1,女,2008年3月21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胡某2,系胡某1的父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2,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莫某1,男,2013年6月16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莫某2,系莫某1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某,女,2012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莫某3,系秦某的母亲。上述四位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因与被申请人胡某1、胡某2、莫某1、秦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申请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被申请人无权分配土地补偿费,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胡某1、胡某2、莫某1、秦某提交意见称,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XX瑶族自治县花江乡水口寨村第三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曾群山审 判 员 金 蝶审 判 员 匡小芹二〇一七年九月××日法官 助理 赵双富代理书记员 刘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