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邢本让与张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本让,张秀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3214号原告邢本让,男,1948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张秀才,男,50岁,汉族,农民,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本让诉被告张秀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本让于2017年9月1日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本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邢本让承担。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于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