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3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陶吉开、陶建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陶吉开,陶建城,陶赛斌,吴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358号之一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庆,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文,男,系公司法务与风险处置专员。被告:陶吉开,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陶建城,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陶赛斌,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吴瑜,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吉开、陶建城、陶赛斌、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7日向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61元,减半收取计3480.50元。审 判 长 蔡国伟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