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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夏振与熊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熊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910号原告:夏振,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熊发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夏振与被告熊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夏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振以借款未到期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夏振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