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夏振与熊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熊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910号原告:夏振,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熊发明,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夏振与被告熊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夏振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振以借款未到期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夏振负担。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