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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春涛、周学文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2110号被执行人:李春涛,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周学文,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春涛、周学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依法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王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