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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1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应钧与张礼聪、樟树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钧,张礼聪,樟树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860号原告:应钧。被告:张礼聪。被告:樟树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洋湖乡百岁坊。法定代表人:陈迅。原告应钧与被告张礼聪、樟树市中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应钧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应钧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钧撤诉。案件受理费1043.05元,减半收取计521.53元,由原告应钧负担。审判长  李志平审判员  胡映军审判员  李细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