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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2110-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兰陵县经开区迎宾路西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刘佃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788号法定代表人李雁洲,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4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2016)鲁13民终690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史贝美肥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该案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方明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