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林云祥,许婉芳,林建杭,苏碧洪,林爱忠,林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X,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委托代理人:赖本元,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法定代表人:林云祥,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法定代表人:林建杭,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陈埭镇。法定代表人:林爱忠,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林云祥,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婉芳,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建杭,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苏碧洪,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林爱忠,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林颖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协源鞋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亿邦行鞋塑轻工有限公司、福建海渤鞋材有限公司、林云祥、许婉芳、林建杭、苏碧洪、林爱忠、林颖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和失信惩戒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49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且未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旭裕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张志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