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高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941号原告:高某,男,汉族,1980年5月12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董某,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汉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