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岩与尤泽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尤泽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32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张岩,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兴隆乡四道河村邵家堡组**号。被执行人:尤泽颖,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尤泽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0323执恢17号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晟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邵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