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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3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罗朝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罗朝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389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负责人:刘卫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枝,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朝峰,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监利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罗朝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计821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韩 伟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李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