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刑更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58号罪犯杨军,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河南省遂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遂平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9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杨军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5年5月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服刑期至2036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杨军自2014年呈报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4年、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7月至9月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3次获奖励分;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积极参与晚值班12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326分。本次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杨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三五年十月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