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志英、田德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英,田德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英,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昌黎县。被执行人田德长,男,1937年1月17日出生,住昌黎县。李志英与田德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6日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冀0322执52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1236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金融机构存款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树伟审判员 程玉贵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