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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品芳与姜卫荣、姜卫兵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芳,姜卫荣,姜卫兵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2601号原告:陈品芳,女,194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卫荣,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姜卫兵,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品芳诉被告姜卫荣、姜卫兵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品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品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品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品芳负担。审 判 长 黄 巍代理审判员 汪 兵人民陪审员 沙亚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范小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