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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385号原告费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祁雪娟,陕西省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费某某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喜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