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6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戴银河与姜宝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银河,姜宝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1209号原告:戴银河,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姜宝娣,女,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戴银河与被告姜宝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戴银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银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绍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 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