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姜洪东与大连昂迈威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洪东,大连昂迈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姜洪东,男,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被执行人:大连昂迈威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开发区。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乃明审判员 张长斌审判员 姜晓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梅新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