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郑万福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万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987号罪犯郑万福,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万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1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郑万福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四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4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6次获得奖励分。2017年1月至4月先后4次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569分。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3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郑万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郑万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万福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