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凤停与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停,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513号原告:郭凤停,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寿林,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金汇广场911。法定代表人:张忠信,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凤停与被告安徽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凤停于19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凤停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凤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郭凤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静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