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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牟强与周彦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牟强,周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05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牟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彦,男,1957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牟强因与被上诉人周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牟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牟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牟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牟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审 判 员  江锦莲代理审判员  王天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朱宏哲书 记 员  张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