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道秀、李秀权与贺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秀,李秀权,贺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867号原告:李道秀,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秀权,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林,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适,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李道秀、李秀权与被告贺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李道秀、李秀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道秀、李秀权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由原告李道秀、李秀权负担。审判员 韩晓先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谭路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