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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莆田飞达鞋材有限公司、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莆田飞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华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311730X0。法定代表人李光天,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荔园工业区(莆田市双雕气垫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72974097Q。法定代表人彭建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莆田飞达鞋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莆田飞达鞋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莆田腾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宝马牌小型汽车可供执行,且该车辆本院以(2016)闽0304执1106号案件正在处置当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林 帅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黄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