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5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石海与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太极红福康加盟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太极红福康加盟药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5841号原告:石海,男,生于1974年4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太极红福康加盟药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03600048529。经营者:景小蓉。原告石海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石塘镇太极红福康加盟药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