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杨义珍、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义珍,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493号之一申请人:杨义珍,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刘兵,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杨义珍与被申请人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兵的银行存款496000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兵的银行存款4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冻结其价值相当的收入。二、冻结申请人杨义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230000元。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杨义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军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艾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