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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鸿燕与陈荣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鸿燕,陈荣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952号原告:张鸿燕,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民航大学在职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佳,女,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斯伦贝谢天津采油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陈荣福,男,1944年12月21日,汉族,天津理工大学退休教师,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文,女,1955年10月11日,汉族,新安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张鸿燕起诉陈荣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鸿燕于2017年9月1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鸿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鸿燕负担。审 判 员 张俊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邱淼淼书 记 员 张存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