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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执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泓、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泓,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1246号申请执行人:吴泓,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林灵香,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仁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李雄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暂未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7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