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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2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