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执2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党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25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郑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某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凌青审判员 程保林审判员 赵 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