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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邹健健、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健健,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邹健健被执行人:山东盛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文,董事长。被执行人:谭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健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7823028.9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因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树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