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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陈宁,范志勤,何雪莲,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张宝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649号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政府大楼沿省道营业房。法定代表人:韦中总,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三小区生态工业园2号。法定代表人:XX峰。被执行人XX峰,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金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范志勤。被执行人陈宁,女,汉族,1978年5月16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范志勤,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何雪莲,女,汉族,1975年11月11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盘山村。法定代表人:张宝仙。被执行人张宝仙,女,汉族,1950年5月4日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陈宁、范志勤、何雪莲、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张宝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锦信隆工艺品有限公司、XX峰、东阳市旺鑫印染有限公司、陈宁、范志勤、何雪莲、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张宝仙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东阳市凤凰通宝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实现债权100万元及利息损失。现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我院另案首封,且设有高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6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