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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成与刘兆邦、任书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刘兆邦,任书菊,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693号之一原告:周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兆邦,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任书菊,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陈玲,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周成与被告刘兆邦、任书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周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计1350元,退还原告周成675元。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