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1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成与刘兆邦、任书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刘兆邦,任书菊,陈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693号之一原告:周成,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回族,住泗阳县。被告:刘兆邦,男,198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任书菊,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陈玲,女,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周成与被告刘兆邦、任书菊、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周成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足额补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已减半收取计1350元,退还原告周成675元。审 判 长 房宇燕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人民陪审员 刘厚昶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吕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