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胜东、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胜东,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466号申请执行人:何胜东,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大道(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791100024561)法定代表人:董自文。申请人何胜东诉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31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2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申请人何胜东诉被执行人新乡市新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到位1529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机动车管理部门查询,无财产及相关信息,亦无其他动产及不动产,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