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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孙吴县人民政府与大连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吴县人民政府,大连佐源集团有限公司,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84号申请人:孙吴县人民政府,住所孙吴县中央大街。法定代表人:徐钢,职务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峰,孙吴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连佐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法定代表人:汪义钧,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工业示范基地。法定代表人:刘文俊,职务经理。申请人孙吴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1日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担保人孙吴县财政局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孙吴县佐源工业园区“精制糖加工基地”的3公里供电线路及变压器、铁路专用线1.48公里、厂区道路2.4公里,期限3年;查封被申请人孙吴爱俐华糖业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孙吴县郊外社区一街坊661513.5平方米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孙吴县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