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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国宾与被执行人赵国军、赵国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更名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宾,赵国军,赵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宾,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开元石化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国军,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赵国祥,男,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锦州市开元石化有限公司职工,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赵国宾与被执行人赵国军、赵国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6)辽07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按判决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兴业人家XX号房屋归申请执行人赵国宾继承所有;申请执行人赵国宾履行给付二被执行人遗产继承及抚恤金分劈款等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国宾已就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与二被执行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赵国宾申请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兴业里兴业人家XX号房屋所有权人更名为申请执行人赵国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