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行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某志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志,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11行初80号原告周某志,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泰安市唐訾路17号。法定代表人程武,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志诉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志同意并申请撤诉系出于自愿,且其撤诉行为并未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志撤回对被告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交通运输局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志负担。审 判 长 张 娟人民陪审员 刘丽华人民陪审员 何敬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东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