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东,邢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东。被执行人邢玉军。申请执行人李国东与被执行人邢玉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东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0905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九��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