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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国东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东,邢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355号申请执行人李国东。被执行人邢玉军。申请执行人李国东与被执行人邢玉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国东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10905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335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闻昕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九��一日书记员  王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