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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申请双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双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815号申请人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经营者:色音其其格,女,53岁,蒙族,个体,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双金宝,男,52岁,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永真种子化肥经销处申请双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3月22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强制拘留,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可共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50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  宏  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莫日根毕力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