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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嘉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嘉隆物业有限公司,杨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992号原告:铁岭市嘉隆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常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杨凤,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嘉隆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松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