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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7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道红、马金连等与伍德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红,马金连,伍德江,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7080号原告:宋道红,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马金连,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被告:伍德江,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杨军,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道红、马金连诉被告伍德江、杨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道红、马金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道红、马金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宋道红、马金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