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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韩青槐与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青槐,薛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韩青槐,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薛海霞,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韩青槐与被申请执行人薛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沾商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薛海霞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韩青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