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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12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与郝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郝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2851号原告: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志宏,董事长。被告:郝永涛,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杉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永涛的起诉。审判员 陆 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