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卜宪颌、王安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宪颌,王安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05号之二被执行人卜宪颌,男,1953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烟台市。被执行人王安炳,男,1954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卜宪颌、王安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18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罚金判项,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4月13日审查并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王安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德县支行有2101元存款并扣划,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两被执行人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正在监狱羁押,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 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