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3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兰某与邹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邹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414号原告:兰某,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邹某,女,65岁,现住乳山市。原告兰某诉被告邹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兰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京林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兰某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