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洪民与赵可俊、侯马经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民,赵可俊,侯马经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755号原告李洪民,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赵可俊,男,汉族,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被告、侯马经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开发区香邑工业园金山商务办公楼508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民诉被告赵可俊、侯马经开发区诚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洪民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唐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