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6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周某某名下存款10272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存款30237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5)延民二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勇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姜志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缑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