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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4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姚保华、张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姚保华,张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4819号原告:王晓娟,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宽、李强,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姚保华,男,1965年9月6日,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洪霞,女,1965年11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邢炳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房 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