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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与林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林丽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404号原告: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丽路法定代表人:林品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丽霞,女,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佳隆物业公司”)与被告林丽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佳隆物业公司于同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佳隆物业公司以林丽霞已自愿还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福州佳隆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瑜敏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林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