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终4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诸城市良丰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诸城市良丰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民终4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城市良丰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生物医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兰,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诸城市良丰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2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王洁茹,被上诉人良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运杰、杨秋兰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良丰公司返还容量费本金324万元及违约金324万元、合计567万元,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良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买卖合同的标的为关停容量指标,交付标准为发改委批复大唐公司将容量指标用于“上大压小”项目而非关停资料的交付。大唐公司购买良丰公司关停机组的容量指标是用于“上大压小”建设项目,合同标的为容量指标而非关停机组。“上大压小”项目实施中,坚持先“压小”再“上大”。在执行中,关停小机组是上大机组的前提。大唐公司使用良丰公司关停容量指标“压小”,用于报批“上大”项目。良丰公司对此明知且与大唐公司协商一致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以确保大唐公司切实使用关停的容量指标,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在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中也体现为五方协议的签订是付款条件的关键,关停材料的交付仅是协议履行中良丰公司的配合义务而非全部义务。一审法院认定的交付标准为“良丰公司在关停火电机组过程中形成文件资料的交付”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也不符合客观实际。关停资料的交付仅能证明涉案机组关停,不能确保大唐公司作为买方能够使用容量指标,更不能排除第三方使用同一指标。(二)良丰公司“一指标二卖”已实质影响到大唐公司对购买容量的使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良丰公司已根本违约。1.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基于“项目”但不限于项目本身,还包括关停替代容量的审查。正是基于“上大压小”中“压小”与“上大”的特殊关系,发改委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核查,除了要核查上报拟建项目(“上大”)的合法合规性,还要对替代容量(“压小”)进行核查,这也是《国家发改委关于火电机组“上大压小”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95号)第四条、第七条要求“上大压小”项目申报核准、项目申请国家发改委咨询复函时,除应按核准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书、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书、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的原因。《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电力高密2*60千瓦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鲁发改能交[2013]1450号)【“国电电力高密2*60千瓦级“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工程”以下简称国电高密项目】已经对良丰公司2.7万千瓦关停容量进行了审核,已经明确显示了大唐公司购买的该2.7万千瓦作为国电高密项目的关停替代容量,该文件已向国家能源局报批。2.不存在“一指标二报”的可能。在国电高密项目报批在前的情况下,省发改委不会再就同一指标用于不同项目进行审批。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不容许同一指标作为多个拟建项目的替代容量上报,在大唐公司购买的指标已被国电高密项目申报的情况下,无论是省发改委还是国家能源局,都不可能将该指标批复给大唐公司。(三)无论国电高密项目能否得以审批通过,都不影响大唐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一方面,《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已经报到国家能源局审批,在未得到确认信息的情况下,大唐公司没法使用已报批容量,合同标的不存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不论审批结果如何,良丰公司“一指标二卖”的行为本身已经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良丰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将容量指标给了第三方,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直至庭审时仍然拒绝履行配合义务、拒绝交付关停资料,大唐公司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等待审批结果才行使合同解除权。(四)良丰公司应当对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返还大唐公司预付的3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大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时预付了324万元给良丰公司用于安置职工,良丰公司却将约定的容量指标给了别人,致使大唐公司无法使用合同标的,良丰公司应对其违约行为负责,返还大唐已支付的324万元,并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协议价款15%的违约金。良丰公司辩称,(一)不存在大唐公司所称的“一指标二卖”的情形。良丰公司没有将关停容量指标另行卖给国电高密项目。大唐公司提及的《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并不能证明良丰公司将指标容量卖给了国电高密项目,虽然该文件的附件表中列有良丰公司的关停容量,但这并不能代表良丰公司与国电高密项目达成了交易。事实上良丰公司的关停机组容量指标在2012年1月就进行了社会公示,国电高密项目的请示发生在2013年8月,且请示的申报人是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并不是良丰公司申报,而且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良丰公司同意或协助国电高密项目用良丰公司的容量指标进行申报。国电高密项目擅用良丰公司容量指标进行申报完全是单方行为,据查国电高密项目的申报没有得到国家批准。国电高密项目的申报行为发生在良丰公司多次致函大唐公司要求尽快履行支付余款义务之后。由于国电高密项目的申报最终未能通过,且良丰公司也未与国电高密项目签署过任何交易协议。所以大唐公司称国电高密项目申报导致大唐公司不能再利用良丰的指标到省发改委进行申报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不存在大唐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大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应明确关停交易协议的合同的目的是大唐公司收购良丰公司关停容量指标,而不是大唐公司的“上大压小”潍坊项目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同意。其次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是在平等、有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双方已实际履行。按照双方交易协议的约定,良丰公司已完成了该协议中约定的关停机组、安置职工的义务,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大唐公司也按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部分容量款的义务,在良丰公司多次催促余款的情况下,大唐公司以五方协议未签署多次推诿,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促成五方协议签署的义务在于大唐公司,而不是良丰公司。从一审法院到省发改委的调查情况来看,未查询到五方协议,可见大唐公司根本就没有将该项目上报到发改委,其根本原因在于大唐公司没有能够在社会上收购足额的容量指标,没有达到潍坊项目要求的规模而暂停。五方协议的签署完成是大唐公司的义务,所以五方协议未成履行不能成为大唐公司拒付款的理由。其次,由于良丰公司没有与国电高密项目达成交易协议,现关停材料也一直存在良丰公司,该容量指标并未转让他人,也未失效作废,不存在大唐公司所说的国电高密项目申报在前,省发改委不会再就同一指标批给大唐公司的情形。只要大唐公司及时付款,相关小火电关停资料(关停小火电机组验收意见表、职工安置方案、关停前后的影像资料等)良丰公司可以在第一时间交付给大唐公司,大唐公司收购良丰容量指标的合同目的完全可以实现。(三)大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良丰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大唐公司不能肆意通过诉讼来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将有违诚信原则,助长恶意毁约行为。良丰公司因与大唐公司签署了关停交易协议,放弃了自行移地建设的商机,依约拆除报废了全部旧设施、安置了全部职工,并按协议的约定进行验收公示,而大唐公司仅支付了合同价款的20%,大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良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大唐公司的上诉理由完全歪曲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良丰公司返还容量费本金324万元及违约金324万元、合计567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良丰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8月,良丰公司作为甲方,大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两份,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一)交易内容,甲方关停1#(发电机铭牌CC12-4.90/1.57/0.69)、2#(发电机铭牌CB12-4.90/1.57/0.69)及发电机铭牌QF-3-2的火电机组,共计2.7万千瓦,关停容量由乙方购买,甲方关停机组的设备、厂房、土地、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均由甲方所有、支配和处置,乙方仅购买甲方关停机组的容量指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于乙方“上大压小”建设项目;(二)交易价格,乙方按照600元/千瓦的价格购买甲方关停机组容量指标,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620万元,最终交易额按国家发改委实际核准的关停容量进行结算;(三)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对关停机组进行标志性设备拆除,达到关停机组的核查条件;2.甲方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向山东省发改委申请,并准备关停材料;3.甲方应妥善安置关停机组的职工、资产,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并妥善处理资产;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保证国家发改委《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的顺利签订;5.乙方拥有关停机组容量指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6.乙方配合甲方指导机组关停等申报工作;7.乙方应按照协议条款支付甲方费用;(四)付款条件和方式,1.付款条件,(1)签订本协议;(2)甲、乙双方签订的《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其他三方盖章同意;(3)经国家发改委工作小组核查确认,甲方机组已关停;(4)经国家发改委公示后,确认甲方机组已关停;满足以上条件,乙方启动付款程序,准备付款;2.付款方式:(1)《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签订完成并完成《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公示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40%的款项,人民币648万元;(2)《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签订完成并完成《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公示后一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其余款项,人民币972万元;付款方式采用支票或电汇,也可另行协商确定,每笔款项按国家规定汇至发改委指定账户上,每次付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五)免责条款,因政府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变更、电力政策发生较大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额按本协议总额的15%计算。合同还就争议解决方式及保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良丰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关停合同约定的小火电机组,于2010年6月14日报废拆除完毕,后通过专家验收、通过市主管部门潍坊市发改委会及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的验收,并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了省主管部门山东省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领导小组的验收。2012年1月5日,《大众日报》公布了《关于2011年全省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淘汰容量的公示》,该公示包含有良丰公司关停的3个机组容量共计2.7万千瓦。2012年12月25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公告2011年全国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其中山东淘汰电力落后产能共计62.65万千瓦,该总数与《大众日报》于2012年1月5日公示的总数一致。大唐公司于2010年12月8日支付良丰公司324万元。2011年4月19日,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受良丰公司委托向大唐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根据2010年8月双方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贵公司应在《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公示后一周内支付576万元,其余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但仅在2010年12月8日支付了324万元,余款至今未付;由于贵公司没有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良丰公司不能及时安排好职工安置、赔付等事宜,已多次引发群体不稳定事件,也严重损害了良丰公司的社会声誉,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受良丰公司委托,郑重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将拖欠的余款全部付清,不能以凑不足关停指标拖延时间而影响与良丰公司的交易,否则,良丰公司将考虑将双方协议约定的关停机组容量指标转让给其他有履约能力的公司,并授权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依法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2011年4月25日,大唐公司就该催告函进行了回复,主要内容为“双方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协议第四条约定付款条件为,1.签订本协议;2.甲、乙双方签订的《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其他三方盖章同意;3.经国家发改委工作小组核查确认,甲方机组已关停;4.经国家发改委公示后,确认甲方机组已关停。满足以上条件,乙方启动付款程序,准备付款”,截止目前《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已完成我公司、贵公司、潍坊市人民政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四方的盖章确认工作,山东省发改委需等国家发改委核查确认,上网公示后才能完成五方协议,我公司正积极联系山东省发改委工作小组核查确认关停(已上网查实),《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尚未公示;鉴于此,按照协议约定,我公司目前不具备向贵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的条件,也不存在贵公司律师催告函所称拖欠款项的情况,我公司考虑到贵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双方友好合作、维护双方利益出发的原则,于2010年12月8日向贵公司支付了预付款324万元,但该付款行为并不代表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全部满足,目前,我公司正积极联系山东省发改委办理相关手续,望贵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与我公司的合作,对于贵公司目前面临的困难,我公司愿与贵公司进行友好协商,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2013年2月18日,大唐公司向良丰公司发送了《关于与良丰公司继续执行协议的意见复函》,主要内容为:已收到良丰公司来函,双方协议签订后,大唐公司一直严格按约履行,不存在良丰公司来函所说终止协议事项;截止目前,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满足三项,剩余一项因五方协议省发改委尚未盖章同意,不满足付款条件,大唐公司不存在违约;良丰公司应交付《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签订五方协议使用,待相关手续完备后,符合付款条件将按约付款。2013年4月8日,大唐公司向良丰公司发送了《关于良丰公司告知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2013年3月16日来函于4月7日收悉,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在签字盖章后已生效,不存在贵公司来函所说的并未生效的情况,由于贵公司在取得关停小火电机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后,一直未交予我公司,致使无法办理省发改委的签字盖章工作,贵公司应对五方协议未签订负全部责任;交易协议签订后,我公司一直严格按约履行,并未给贵公司发送协商交易价格的传真,也未授权任何单位与贵公司进行交易条款及价格的变更事宜;我公司认为贵公司应按交易协议的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按协议约定,现请贵公司交付《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以便签订五方协议使用,待相关手续完备后,符合付款条件按约付款。2016年4月18日,山东浩远律师事务所受良丰公司委托向大唐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一份,主要内容为:根据双方2010年8月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贵公司应在《关停小火电项目调研核查确认单》公示后一周内支付576万元,其余在一个月内全部付清,违约方按照协议总金额的15%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贵公司仅在2010年12月8日支付了324万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良丰公司关停小火电项目早已于2012年12月被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核查确认并公示,而贵公司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贵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本所律师受良丰公司委托,依法向贵公司郑重告知,贵公司违约已既成事实,良丰公司将授权本所律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一切法律后果由贵公司承担。大唐公司为证明诉讼请求,提供了良丰公司、省发改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省发改委未盖章、其他四方均已加盖公章。良丰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从合同落款看乙方并未加盖公章,协议未成立,从内容看仅仅是意向而无具体权利义务约定。良丰公司提供了良丰公司、省发改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大唐公司签订的五方协议复印件,该复印件显示省发改委未盖章、其他四方均已加盖公章。大唐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无法确认,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从形式上看也是一份没有生效和订立的合同,有权随时进行调整。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依职权到山东省发改委调取相关证据,其中大唐公司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包括:1.调取《山东省发改委会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及附件;2.调取良丰公司与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等签订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即五方协议。良丰公司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的内容包括:(一)《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1.是否存在良丰公司、省发改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国电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大唐公司签订的五方协议;2.良丰公司与大唐公司进行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交易是否必须签订五方协议;3.五方协议在企业进行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交易中的作用;4.若未签订五方协议是否影响企业双方交易协议效力的履行;(二)调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第62号公告附件1《2011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是否包含良丰公司淘汰产能2.7万千瓦;(三)调查是否存在《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该请示是否表示良丰公司已经与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完成了容量指标的交易。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调取了《山东省发改委员会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及其附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2012年第62号公告附件1《2011年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表》已转档案局存档,可于网上查询相关内容;未查询到良丰公司及大唐公司所称的五方协议;对于良丰公司申请调查的其他事项,省发改委因不审查企业间买卖容量指标的具体事宜不予评价。2013年11月8日的《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的主要内容为:国家能源局,国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上大压小”方式,规划建设国电高密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本工程厂址位于山东省高密市城区东北部工业区内,拟建设2×60万千瓦级超临界燃煤供热机组,采用湿法脱硫、高效除尘器,同步建设SCR脱硝装置。(二)“上大压小”实施方案,该项目拟通过“上大压小”方式建设,共落实小火电机组替代容量24.1万千瓦,其中已关停机组容量6.3万千瓦,“先建后关”机组容量17.8万千瓦(替代关停情况详见附件)。该项目符合国家电力工业有关政策,符合我省电源规划布局,为加快推进项目进程,恳请国家能源局尽快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附件名称为国电高密项目关停替代容量表,该表包含了良丰公司关停的3个机组共2.7万千瓦。一审中,大唐公司另提供国电电力[2011]37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东大唐滨州2×35万千瓦“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发改能源[2013]246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山东大唐滨州“上大压小”热电联产新建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国能电力[2013]9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东大唐东营“上大压小”新建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鲁发改能源[2015]822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山东大唐东营“上大压小”新建项目核准的批复》、鲁发改能交[2014]1416号《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大唐临清热电厂“上大压小”新建项目核准的批复》,证明在2011年到2015年期间大唐公司在山东省多个地区都有项目,这三个项目收购了19个企业的指标,不存在凑不够容量指标的问题,同时证明良丰公司未交付验收意见表导致五方协议无法完成达不到付款条件。良丰公司质证对大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全部是山东大唐滨州公司、东营公司、临清公司国电项目,与本案无任何关系,但从这些材料来看每一个项目所占用的容量指标都是收集了多家企业的容量指标,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得到国家能源局批复,进一步证明了良丰公司在律师函中提出的大唐公司以凑不足关停指标而影响双方交易的问题,证明了正是大唐公司在本案合同签订后没有积极在社会上收购足额的容量指标,而没有达到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潍坊项目的规模,导致本案合同至今没有支付全部款项,责任在大唐公司。另查明,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于2007年3月2日公布《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该通知的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华润总公司”,通知的主要内容为: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批转发改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的要求在2007年3月31日前报送关停小火电机组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要求,其中第三条规定,明确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关停计划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制定由拟关停机组企业法人与地市级政府、省级发改委(经贸委、经委)、省级电网企业等有关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关停协议的工作方案,并在2007年底前实施。该文件被《国家发改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于2007年3月21日公布《关于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方案和签订关停协议的补充通知》,通知对象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贸委(经委),各发电集团、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部门”,主要内容为:为进一步摸清小火电机组情况,落实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有关工作,我们编制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参考文本)、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统计表、关停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登记表(样表),现已在我委网站公布。请你们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编制关停小火电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7]490号)文件要求,抓紧时间编制实施方案,并填报关停小火电机组基本情况统计表。“上大压小”替代的关停小机组要签订关停小火电协议书,并附关停小火电基本情况登记表。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6日公布《国家发改委关于火电机组“上大压小”项目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95号),通知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经委、经贸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电投集团、神华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咨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知第四项内容为:“上大压小”项目申报核准时,除应按核准制度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小火电机组关停的文件资料,(一)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书;(二)小火电机组关停协议书;(三)关停机组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四)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执行先建后关的热电联产替代关停机组可在新机组投产三个月内提交上述第(一)、(四)项文件资料;通知第七项内容为“上大压小”项目申请国家发改委咨询复函时,应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已关停小火电机组关停确认单;(二)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三)机组关停协议书;(四)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2016年9月26日,良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大唐公司,要求大唐公司立即履行与良丰公司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支付良丰公司关停机组容量指标交易价款129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0880元,共计15590880元。一审法院以(2016)鲁0782民初6099号立案受理。2017年1月16日,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其与良丰公司未签订小火电容量指标交易协议,实际上未发生容量指标交易事实,良丰公司未交付关停小火电机组验收核查确认单”。2017年2月16日,一审法院到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进行调查,该单位称:其系国电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在山东下设的一个火电项目前期筹建单位,未进行工商注册,所刻公章已在公安机关备案,其从未与良丰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支付交易费用,良丰公司亦未交付关停材料,市政府为了促成项目协调良丰公司在五方协议中盖章,省发改委尚未在五方协议中盖章。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系法人单位,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共同签订的两份《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类买卖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为生效要件,故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为有效合同,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标的为良丰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容量指标。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良丰公司是否已将合同约定的关停机组容量指标交付给国电高密项目从而导致本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要确定良丰公司是否已将关停机组容量交付给国电高密项目,首先要确定如何才算完成容量指标的交付。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虽明确约定交易的内容为关停容量指标而非关停火电机组,但没有具体约定关停机组容量指标的交付标准。大唐公司主张是否完成交付应以发改委的最终批复为准,良丰公司主张其按约完成火电机组的关停、拆除工作、经省发改委工作小组核查确认并公示即完成交付。一审认为,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关停容量指标之所以存在价值系因为国家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过程中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区和企业关停小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实施“上大压小”项目,双方签订的交易协议亦明确载明大唐公司购买关停容量指标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申请“上大压小”项目,由此可见关停容量指标交付后最终用于大唐公司申请“上大压小”项目,至于项目是否能够批准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审核的情况而定,故大唐公司主张交付的标准应以发改委的最终批复为准,不予支持。良丰公司主张的交付标准仅能达到证明其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事实尚不能达到其同意将该关停小火电机组容量转让给大唐公司的事实。大唐公司在庭审中提到了国家发改委及能源局下发的几个通知,该通知从法律效力上讲既不是法规,亦不是部门规章,系国家发改委及发改委能源局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及规范火电机组“上大压小”项目前期工作下发的一系列通知,虽然部分通知的效力现已经废止,但可以证明良丰公司在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过程中会形成一系列文件,故认定该关停指标的交付标准为良丰公司在关停火电机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关停小火电机组验收意见表、关于职工安置方案的说明、机组关停前后状态和关停过程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的交付。案件审理过程中,良丰公司一直坚持关停材料的原件在良丰公司,未交付给其他任何公司,并提供了关停小火电机组验收意见表的原件,结合国电高密项目陈述其与良丰公司间不存在交易行为、良丰公司未交付关停材料等事实,认定良丰公司未将容量指标交付国电高密项目,大唐公司仅凭省发改委已就国电高密项目上报国家发改委请示开展前期工作就认定良丰公司已经将容量指标交付国电高密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大唐公司主张良丰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容量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大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90元,减半收取25745元,由大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大唐公司为证明其上诉请求,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二审法院至山东省发改委调查,确认本案双方交易关停2.7万千瓦小火电指标在国电高密项目报批在前的情况下(国家能源局尚未明确批复),是否允许申请人用于申报其他项目。良丰公司质证后认为,大唐公司的调取证据申请没有道理可言,良丰公司未与国电高密项目发生容量指标交易,良丰公司关停的容量指标资料均在良丰公司手中,没有给任何人,只要大唐公司支付了交易价款,良丰公司立即交付关停容量指标的所有资料,不存在关停容量指标无法交付的问题;国电高密项目的指标与良丰公司没有关系,一审法院到省发改委调查过,省发改委明确表示不审查企业之间交易指标的问题,大唐公司认为交易指标已不存在,故意把“上大压小”项目审批与关停小火电指标交易的时间进行颠倒,实际是混淆了“上大压小”项目审批与关停小火电指标交易两个不同的行业概念。“上大压小”项目审批是作为电力公司从社会上收购很多企业的小火电关停指标后才能申报“上大压小”项目,大唐公司从未申报过本案关停容量的“上大压小”项目。大唐公司提交的国电高密项目申报材料附件中,只有一个关停容量表,但按国家发改委的要求,正规的申报件并不是容量表,而是包括关停确认书、关停协议等,国电高密项目的申报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交易没有任何关系。良丰公司与国电高密项目没有关停小火电容量指标的交易,小发改委、高密国电项目的申报行为,不代表良丰公司的行为。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唐公司与被上诉人良丰公司之间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对协议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二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双方签订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应否解除、良丰公司应否返还大唐公司已付容量费本金324万元、支付违约金324万元。关于争议的焦点问题,大唐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双方《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的主要理由是良丰公司将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又卖给了国电高密项目、国电高密项目使用了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即使大唐公司的“上大压小”项目不能使用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对此,其一,良丰公司、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均否认双方存在小火电关停指标交易的事实。大唐公司提供的良丰公司、省发改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之间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复印件中省发改委未盖章,良丰公司提供的良丰公司、省发改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大唐公司之间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复印件中省发改委亦未盖章,上述两份证据的证明力应当是相同的,即大唐公司对良丰公司提供的五方协议的质证意见“复印件没有证据效力,从形式上看也是一份没有生效和成立的合同,有权随时进行调整”。关于良丰公司在涉及国电高密项目的五方协议上盖章的问题,国电高密项目筹建处已经作出解释“市政府为了促成项目协调良丰公司在五方协议中盖章”,故据此形成的省发改委尚未盖章的国电高密项目的五方协议不具备良丰公司将关停的小火电指标卖给了国电高密项目的证明力。其二,大唐公司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个理由是2013年11月8日的《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国电高密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中涉及了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但至本案二审法庭调查之日的2017年8月7日,期间已过三年之久,国家能源局并未核准国电高密项目,即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尚未实际使用,国电高密项目在申报过程中单方使用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的事实没有成就。大唐公司至今未启动包含良丰公司关停小火电指标容量的“上大压小”项目的申报工作,故大唐公司称不能使用良丰公司关停的小火电容量指标启动“上大压小项目”仅是单方推测,达不到诉讼活动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大唐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后不能使用良丰公司关停小火电容量指标的案件事实。在大唐公司未启动包含良丰公司关停容量指标的“上大压小”项目申报工作、国电高密项目使用良丰公司关停容量指标申报“上大压小”项目未被核准的情形下,大唐公司要求二审法院到省发改委的调查事项亦属于单方推测,不予准许。其三,根据双方《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约定,良丰公司的合同义务是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关停小火电机组核查工作手册》要求对关停机组进行标志性设备拆除、达到关停机组的核查条件、向山东省发改委申请并准备关停材料、妥善安置关停机组的职工、妥善处理资产、配合大唐公司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五方协议),现良丰公司的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关停工作已由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关停的容量指标已由国家能源局进行了公示,据此,良丰公司在履行了《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中的主要合同义务并作出了随时可以移交关停资料配合大唐公司签订五方协议启动“上大压小”项目的意思表示,愿意配合大唐公司启动“上大压小”项目申报的情形下,大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的《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大唐公司要求解除《关停机组容量交易协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其要求良丰公司返还已付容量费本金、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缺乏前提条件,不予支持。综上,大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1490元,由上诉人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尹臣正审判员 李金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解伟娜 关注公众号“”